可控原则要求原控制人在股权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不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力。需要明晰是股权结构只是一个工具性的存在,而不是目的本身。调整是为了根据不同需要,在股权结构中有针对性地规划不同的持股比例和数量,分配好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财产索取权和监督权等,以增强股权的激励约束功能,使股东获得稳定的预期,使公司的运营更加顺畅有序,避免公司陷入经营的僵局之中。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家在没有准确定位公司的发展现状,明确自己究竟想通过股权结构的调整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就照搬照抄典型案例,盲目地推行员工激励制度,分散股权,结果公司就演化为脱缰之野马,不受其控制了,如此本末倒置只能落了个铩羽而归、人财两空的下场,令人唏嘘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