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符合《规范》第2.1.1段要求的救生布伊应为:<br>.1 如此分散,以便随时在船舶两侧和尽可能在延伸至船舶一侧的所有开放甲板上使用;须在船尾附近放置最少一个船尾;和<br>.2 如此存放, 能够迅速投松, 而不是永久固定。<br>1.2 船舶两侧至少须安装一条浮力生命线,符合《守则》第2.1.4段的要求,长度相等于最轻海况下在水线上方存放高度的两倍,即30米,以较大者为准。<br>1.3 应提供符合《守则》第2.1.2段要求的生命布伊自燃灯,不得少于救生灯总数的一半;其中不少于两个还应提供符合《守则》第2.1.3段要求的救生自激活烟雾信号,并能够快速从导航桥中释放;带灯光的救生船和有灯光和烟雾信号的救生船应均等地分布在船舶的两侧,不得是符合第1.2段要求的救生圈。<br>1.4每艘救生布伊应用罗马字母的块大写字母标记,并标有其所携带船舶的名称和登记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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